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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时,提供发票是必须的吗?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3日

对于车主们来说,标题的提问可能会让大家觉得这是一句废话。车险理赔时提供发票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吗?


其实,我们有很多观念、规则都是通过模仿或口口相传延续的,有些是合法且合情合理的,但有些,却是不合法的,好比很多潜规则,如购房时的公摊面积,在没有人提出异议时,大家都觉得是理所应当的,但事实呢,却是早早被灌输了错误的观念。


所以说,有些规则,本身就是错误的。就如本篇要讲述的内容,下面,力众华援就从法律、合同、情理等角度进行讲述,具体由广大车主自己判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大家注意到没有,里面有“所能提供的”,也就是说,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应该提供的最少材料(因为多的话是没有上限的,可以让保险公司设置很多门槛)。这里,与发票有关联的就只有“损失程度”,但损失程度可以用其他方式证明,那就是保险公司的损失确认书(或叫定损单)。所以,发票不是必要的单证,也就是说,可以没有发票,且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发票。


其次,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大家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什么不同,《示范条款》保险行业(由保险公司组成)给自己留了一个后门,提高了被保险人的门槛,但也没有提到“发票”是必须的材料。同样道理,“损失程度”的确定可以用保险公司的损失确认书(或叫定损单)来代替。


此外,如果车辆发生全损,或一次性定损,或快速理赔、现场理赔,这些赔案都没有提供发票,由此可以反证,发票不是理赔的必须单证(不要说金额小可以没有,这个有区别吗?如果是法律规定,难道小金额可以没有发票吗,这不是违法了吗?),所以,“发票”只是保险公司自己增设的一个“门槛”。(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发票还给保险公司带去了巨大利润,因为可以抵税)由此也证明,保险理赔,可以没有发票。最后,从情理角度,既然损失已经定损确定了,发票就不是确定损失的唯一依据,何况,如果车主不维修车辆,没有发票,保险公司就不用赔偿了吗?

那么广大车主,你们是怎么认为的呢?保险理赔时,必须要提供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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